第三十一条

有效

农牧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牧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灌溉管带、育秧盘、菌棒等,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建立农用薄膜、灌溉管带、育秧盘、菌棒等农牧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