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六章 农牧业生产废弃物治理第三十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建立粮食、蔬菜、中药材等农作物秸秆收集、运输、储存和利用一体化体系,促进秸秆综合利用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