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活动。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