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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五章 厕所改造和建设

第二十八条

有效

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厕所改造和建设施工监管,保证工程质量,建立厕所管护机制和维修服务体系。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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