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五章 厕所改造和建设第二十七条有效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卫生标准,合理布局建设农村牧区公共厕所和旅游厕所。有条件的村庄应当建设水冲式公共厕所。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