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五章 厕所改造和建设第二十六条有效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地理环境、气候特点、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简易适用、成本适中、技术成熟、群众接受的厕所改造模式,推广户用卫生厕所。户用卫生厕所建成后,应当拆除原有的厕所。农村牧区新建住房应当同步配套建设户用卫生厕所。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