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地理环境、气候特点、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简易适用、成本适中、技术成熟、群众接受的厕所改造模式,推广户用卫生厕所。户用卫生厕所建成后,应当拆除原有的厕所。农村牧区新建住房应当同步配套建设户用卫生厕所。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