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四章 生活污水治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应当纳入水环境治理体系,采取综合措施消除黑臭水体,恢复和保护水生态。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