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四章 生活污水治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实行集中处理的,出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