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牧区不同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合理确定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模式。距离城镇污水处理厂较近的村庄,应当将生活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集中处理;距离城镇较远、人口密集、已经设置污水管网的村庄,应当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地形条件复杂、人口较少、居住分散的村庄,可以采用户用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