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三章 生活垃圾治理第二十条有效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排查、整治农村牧区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