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三章 生活垃圾治理第十九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废旧物资或者再生资源集中回收点,引导建立与再生资源相协调的回收利用体系。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