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保护和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