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三章 生活垃圾治理第十八条有效农村牧区生活垃圾应当定期清运,在运输过程中采取密闭等措施,防止丢弃、扬撒、遗漏。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