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农村牧区生活垃圾可以分为下列五类:
(一)堆肥垃圾,包括餐厨垃圾、蔬菜瓜果垃圾、新鲜植物茎叶等;
(二)燃料垃圾,包括玉米芯、干植物茎叶、废木材等;
(三)填坑垃圾,包括灰土、煤渣、残土、废弃的建筑砖瓦沙石等;
(四)可回收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和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五)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过期日用化妆品和染发剂等。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