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清理分类实行责任人制度,责任人负责责任区域内垃圾的清理和分类:
(一)农牧民住所以及院落周围,居住者或者使用者为责任人;
(二)嘎查村范围内的道路、河道、沟渠、地头、林地等公共区域,嘎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三)集市、农贸市场,管理者为责任人;
(四)商店、旅游、餐饮、娱乐等经营场所,经营者为责任人;
(五)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者为责任人;
(六)单位办公和生产场所,单位为责任人;
(七)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确定。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