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村民承受能力和资金需求等因素,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规定村民、驻村单位等缴纳垃圾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收支情况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公示公开,接受村民和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