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布局建设农村牧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的处理体系,完善与垃圾分类相衔接的终端处置设施,建立健全政府管理、市场化运作的运行机制,推行源头减量和就地分类,实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农村牧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指导意见;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牧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