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七项、第九项规定,擅自修建陵园、坟墓、设立高压线塔、大型广告物或者其他影响红山文化遗址群环境风貌设施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