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红山区有关行政部门、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