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擅自移动、拆除或者污损、破坏标志说明、界桩等保护设施的,由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