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红山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遗址建立遗址公园和遗址博物馆等,形成具有保护、收藏、科研、参观、教育、交流和服务等功能的公共空间。

遗址公园的建设应当坚持规划先行、分步实施、促进发展、惠及民众的原则。遗址博物馆的设立应当坚持科学定位、突出特色、多样展示、发挥功能的原则。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