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二十条有效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范围内应当配备安防、消防、急救等设施和设备。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安全保护的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确保游客、文物和环境安全。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