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文物本体保护状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自然和人为变化、周边地区开发对文物本体的影响、游客承载量等进行定期监测、反应性监测和日常监测,建立监测检查记录档案。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