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二条有效红山遗址群和魏家窝铺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红山遗址群文物保护规划和魏家窝铺遗址文物保护规划确定的为准。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在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和界桩。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