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红山文化遗址群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遗址群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二)遗址群的房址、环壕、祭坛、墓葬区等古人类生产生活遗迹;

(三)遗址群发现和出土的玉器、石器、陶器等可移动文物;

(四)其他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