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三条有效红山文化遗址群的保护对象包括:(一)遗址群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二)遗址群的房址、环壕、祭坛、墓葬区等古人类生产生活遗迹;(三)遗址群发现和出土的玉器、石器、陶器等可移动文物;(四)其他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