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遗址群文物保护规划》和《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魏家窝铺遗址文物保护规划》(以下简称红山遗址群文物保护规划和魏家窝铺遗址文物保护规划)是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不得因经济建设活动而随意变更;确因文物保护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