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红山区人民政府对在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管理以及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