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红山文化遗址群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红山文化遗址群及其保护设施、盗掘文物以及其他有损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