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相关场所检查、勘验、取证;

(二)要求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资料;

(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四)对非法的无线电发射活动,可以暂扣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查封无线电台(站),必要时可以采取技术性阻断措施;

(五)对非法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等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