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无线电频率使用、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以及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销售和维修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对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通报在市场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