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交通运输、民航、铁路、广播电视等系统(行业)应当加强本系统(行业)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和队伍建设,明确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做好本系统(行业)无线电管理工作,制定完善无线电干扰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对无线电台(站)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监控电磁环境,提升自身监测、干扰查找和抗干扰能力。

交通运输、民航、铁路、广播电视等系统(行业)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受到有害干扰,应当按照先自查后投诉的原则,先行开展监测和自查,排除由于设备故障、用户误操作等自身原因造成的有害干扰;难以自行排除的,可以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