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无线电波发射产生的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磁辐射的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保障公众健康。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