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建设射电天文台、气象雷达站、机场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工程选址前对其选址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并征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未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或者未征求、采纳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的,不得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排除有害干扰的要求。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