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定期对相关设备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避免对其他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