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无线电台(站)终止使用的,应当及时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