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第十八条有效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不得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禁止利用无线电接收设备非法截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公共安全以及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