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合法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受到有害干扰时,可以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协调和排查,并依法按照无线电频率相互有害干扰处理原则处理。

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专用的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予以特别保护。任何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对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使用人应当立即消除有害干扰。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