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建设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的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避开影响其功能发挥的建筑物、设施等。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安排可能影响大型无线电台(站)功能发挥的建设项目的,应当考虑其功能发挥的需要,并征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的意见。设置大型无线电台(站)、地面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其台址布局规划应当符合资源共享和电磁环境保护的要求。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