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第十二条有效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开展无线电频率使用评估,提高无线电频率使用效率。无线电频率使用人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前,按照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要求,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