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已取得许可的无线电频率受到有害干扰无法消除,或者因自然、地理等原因无法正常使用的,无线电频率使用人可以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开展评估后,依法做出调整。因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