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依托青年之家、青少年维权岗等阵地维护未成年人发展权益。
妇女联合会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依托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支持。
工会应当开展职工未成年子女关爱服务,鼓励、支持用人单位建设母婴室和托育设施,以及为职工未成年子女提供婴幼儿照护、假期课后托管等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强残疾未成年人权益保障,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指导有条件的地方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发挥榜样带动和教育引导作用。
其他人民团体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