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殴打、虐待、胁迫、禁闭等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对未成年人行为进行干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首先接到的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共同处理,不得相互推诿,有需要协调的事项,及时向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