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合理使用并指导未成年人使用网络,创造良好的网络使用家庭环境。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的情况,监督其以真实身份登录网络游戏;谨慎管理成年人所使用的支付账户、网络游戏注册账号,避免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的网络支付账户、网络游戏注册账号进行网络消费或者接触不适合未成年人的网络游戏。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并及时发现、制止和矫正未成年人不当网络行为。在未成年人遭受网络侵害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维护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