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机制,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发现产品和服务存在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相关内容、功能或者规则进行删除、屏蔽或者修改。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青少年模式,在使用时段、时长、功能和内容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服务,并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供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对含有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不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予以显著提示,并限制未成年人获取。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