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学校应当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网络安全教育,培养未成年学生良好网络使用习惯,增强网络安全意识;定期开展预防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未成年学生使用网络和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的管理。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指导和培训,提高教师对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早期识别和干预能力。发现未成年学生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时,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教育;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采取家访、家长会、家长学校等方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及时告知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引导、科学干预,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