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二条已修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未成年人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持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后,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