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适龄未成年人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持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后,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