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烧伤、烫伤、中毒、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防止未成年人被拐卖或者走失,避免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参加游泳以及乘坐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应当有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法规,增强交通安全意识;为乘坐家庭乘用车的学龄前儿童按照规定配备儿童安全座椅并安排在后排座位就坐;不得让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或者违反规定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