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统筹、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爱国卫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三)组织动员、协调和指导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督促成员单位落实爱国卫生措施,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
(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学习培训、交流合作;
(五)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健康知识科普和控制吸烟工作,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六)组织实施卫生城镇创建和健康城市建设,开展村、社区、机关、企业、学校、医院、家庭等健康细胞建设;
(七)推进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在农村组织开展实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厕所改造和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
(八)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项检查;
(九)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本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应当配置专职人员,承担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