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城镇创建标准,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和总体卫生水平;推进重点健康治理项目,促进城乡建设与人民健康协调发展;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网络建设,动员全社会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